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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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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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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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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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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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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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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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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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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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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