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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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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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会同公安机关取缔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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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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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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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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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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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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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国务院第588号令)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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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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