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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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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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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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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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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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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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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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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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国务院第588号令)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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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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