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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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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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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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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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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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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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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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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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条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2004年5月9日国质检执[2004]20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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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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