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01
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1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条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2004年5月9日国质检执[2004]20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