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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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02
项目名称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依据1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定)第五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令第73号)第十九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六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