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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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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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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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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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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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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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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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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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公布)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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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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