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04 |
||
项目名称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依据1 |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