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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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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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条形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质量证明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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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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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质量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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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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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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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或责令公开更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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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六十九条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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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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