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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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05
项目名称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条形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质量证明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质量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或责令公开更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实施依据1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六十九条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