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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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06
项目名称
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实施依据1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13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