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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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11
项目名称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和被抽查的物品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监设备安全监察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纤维检验所、标准化所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或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或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或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检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依据1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八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七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