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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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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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违反《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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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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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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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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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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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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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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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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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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