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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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12
项目名称
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违反《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实施依据1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