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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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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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建设施工等单位不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产品用于患者、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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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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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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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卫生、建设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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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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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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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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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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