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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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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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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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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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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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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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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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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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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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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