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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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16
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