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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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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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未主动召回产品,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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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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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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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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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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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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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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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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