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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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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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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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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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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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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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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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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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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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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