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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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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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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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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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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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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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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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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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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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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