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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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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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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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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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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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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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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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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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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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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