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33 |
||
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依据1 |
《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公布)第四十八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