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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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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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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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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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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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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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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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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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第四十六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三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公布)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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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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