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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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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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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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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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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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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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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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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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定)第二十七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五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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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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