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37 |
||
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依据1 |
《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