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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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37
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计量科、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1

《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