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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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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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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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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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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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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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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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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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第四十四条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3月11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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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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