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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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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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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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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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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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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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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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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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第五十四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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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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