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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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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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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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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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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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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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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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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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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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第五十五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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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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