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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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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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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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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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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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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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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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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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九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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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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