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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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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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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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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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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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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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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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检定、检验、检测,限期改正,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或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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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发布)第四十一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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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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