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48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规定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经营者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实施依据1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