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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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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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误差达不到要求;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负偏差达不到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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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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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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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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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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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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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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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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