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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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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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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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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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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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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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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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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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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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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