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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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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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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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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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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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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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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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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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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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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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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