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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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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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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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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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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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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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销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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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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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今停止生产、销售,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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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公布)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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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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