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质监局
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068
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经销单位或个人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今停止生产、销售,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实施依据1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公布)第三十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