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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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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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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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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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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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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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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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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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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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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