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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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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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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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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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标准化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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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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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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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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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9月4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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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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