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82 |
||
项目名称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或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实施依据1 |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六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0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