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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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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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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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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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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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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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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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或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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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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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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