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95 |
||
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生产者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