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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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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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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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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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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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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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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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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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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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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