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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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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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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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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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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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电梯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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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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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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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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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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