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099 |
||
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或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
||
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二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