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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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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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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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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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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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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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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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或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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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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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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