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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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100
项目名称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或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二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