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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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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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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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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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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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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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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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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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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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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