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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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104
项目名称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六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