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104 |
||
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六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