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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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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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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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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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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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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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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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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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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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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