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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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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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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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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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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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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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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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或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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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八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七条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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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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