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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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108
项目名称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负责责任的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八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