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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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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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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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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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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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负责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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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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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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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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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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