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109 |
||
项目名称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
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九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