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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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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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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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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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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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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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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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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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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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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