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421111 |
||
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
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