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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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112
项目名称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八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