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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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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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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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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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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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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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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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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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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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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