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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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421113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实施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二条

备注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