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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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2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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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
子项(分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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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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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稽查队(打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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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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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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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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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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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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